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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调查公司:跟踪偷拍丈夫出轨构成犯罪被判刑,总结婚外情调查5大要点

发布时间:2023-05-16 13:00:28 点击次数:

日前,汕头市公安局纪委书记郑绍鑫“装GPS跟踪区委书记公车”案一审重审判处郑绍鑫犯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该案去年12月一审时,法院也以相同的罪名及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郑绍鑫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查明,2014年3月,郑绍鑫向他人借用GPS设备,并安装到时任汕头市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使用的丰田汉兰达公务车底盘上,对其实施定位跟踪。

2014年4月19日中午,郑绍鑫根据GPS的信息,发现该公务车停在陶轩酒家门前,便指使司机驾车载其到该处,使用手机对区委书记及其同行人员离开酒家的情况拍照和录像。

当年5月,郑绍鑫将其本人书写的一份关于“陈新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标使用公务车、出入高档酒楼”等内容的材料,以及相关视频截图交给司机,指使其发到网上,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当然,官场纷争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重点,今天我们要说的还是关于跟踪偷拍的那些事儿。现代婚姻生活婚外情事件频发,当然调查对方婚外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一不小心就构成犯罪。

案例一:跟踪调查婚外情,非法获利被判刑

2012年2月,郭增才注册成立西城民生商务咨询服务部,接受他人委托调查婚外情,并通过张贴小广告、网上发布消息等方式招揽业务。市民王小姐看到广告后,要求郭增才帮助调查丈夫的婚外情,双方签订了协议。在王小姐的协助下,郭增才在其丈夫的汽车上安装了定位跟踪器。随后郭增才尾随这辆车,发现王小姐的丈夫和另一女子在酒店开房,遂将房间号告诉王小姐。王小姐为此先后支付给郭增才报酬1万元。

短短两个月内,郭增才先后六次接受他人委托调查相关人员的情况,非法获利4万余元。4月下旬,公安部专案组在查证其他案件线索时发现了郭增才的非法行为。公安机关在其办公场所内查获电脑、摄像机等作案工具,电脑里保存了五段跟踪他人的视频,以及通过网络购买的被调查人住宿记录与手机定位信息。

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郭增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二:私家侦探“探”隐私获刑 为调查婚外情跟踪20多天

2011年,戴某开了一家商务公司,和公司经理李某在网上发布信息招揽业务,有偿从事讨债、婚姻调查等私人侦探业务。其中婚外恋的调查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跟踪、拍照,以查清是否有婚外恋。

事主吴依(化名)从网上找到了戴某的商务公司,委托该公司调查其丈夫婚外情的情况并签了协议书,约定调查费是1万元。调查前,吴女士先支付了5000元给戴某。

李某跟踪吴女士的丈夫20多天后,发现其丈夫确实有婚外情,并掌握了“小三”的家庭住址。吴女士担心丈夫离婚,想事先将名下的财产转移,于是又让戴某查其老公名下的账户。戴某提出要另付调查费2000元。

没过多长时间,戴某将查询结果给了吴女士,并得到吴女士支付的剩余7000元调查费。

2012年4月,警方开展打击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统一行动,戴、李随之被抓。警方在其公司电脑内发现大量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北京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戴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戴某和李某违法所得9.7万元被予以没收。

案例三:跟踪调查婚外情,被判刑五个月

浙江绍兴上虞男子陆××在网上发布了专门调查婚外情的信息,2013年3月份,赵某通过网上信息找到被告人陆××,要求调查其丈夫的外遇情况并商定支付定金2,000元。陆××跟踪赵某丈夫的行踪并拍摄录像,后将赵某丈夫与他人的会面情况及落脚点通过U盘储存的形式交给赵某,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了作案工具佳能牌数码相机一只、HD牌数码DV一只、望远镜一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以跟踪偷拍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既然调查婚外情会被判刑,那么是不是真的拿这些出轨的没办法呢?

当然不是,婚外情调查也是要有规范合法的手段的。一般情况下,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不得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由此可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使用该类工具属于犯罪行为,利用该类工具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当然无效。

2.不得通过长期跟踪方式掌握对方行踪。

上述的三个案件都是通过长期秘密跟踪的方式来获取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尽管在一些案件中并没有使用《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所规定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通过长期跟踪进行取证,已经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涉嫌刑事犯罪,跟踪获得的证据也是非法证据。

3.在公共场所中偷拍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属于合法证据。

根据公共场所无隐私的原则,在公共场所偷拍的视听资料并不侵犯他人隐私,原则上属于合法证据。但得排除上述两种情形。当然,公共场所的亲昵行为资料在证明婚外情的效力上并不及于秘密空间所获证据,很难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4.自己调查取证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更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已家中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声像资料,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而对于闯入他人住宅、酒店等私密空间取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往往会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被诉或获刑。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5.不得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视听资料。

尽管整个社会对“小三”还是人人喊打,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法益要高于婚外情调查,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因此当事人不能将“捉奸”的照片、视频等资料放到网络上或是其他公共传播媒介,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的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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